行政处罚错误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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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行政机构对特定主体发出的行政处罚存在不当或误差,受罚方有权向赔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可在行政司法程序中一并处理赔付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财产权益时,受害方有法定赔偿权。若受害者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或抚养近亲可提出赔偿请求。若受害的法人或社团解散,其权利继受者也可追讨赔偿。
行政处罚错误如何赔偿

一、行政处罚错误如何赔偿

倘若行政机构对特定主体所发出的行政处罚,若存在任何不当之处或误差,则该受行政处罚的利益方具有向负责赔偿之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资格,同时在发起行政司法程序的过程中能够将赔付问题作为一并提出的诉求来加以处置。

依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条例,行政机关以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权力的过程中,如有侵害财产权益情况发生的,受害方仍然具有寻求相关赔偿的法定权利。当受害者为个人且已不幸离世时,其合法继承人以及与死者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均可享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而对于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社团组织已经解散、终止运营,它们的权利继受者也同样享有追讨赔偿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错误要负赔偿责任吗

依据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如《国家赔偿法》的明确规定,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及其实职办事人员在执行其行政权力过程中出现诸如错误拘留、非法拘禁或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为等涉及侵犯人身权益的情况时,作为受害者的公民有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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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错误能否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产权证办理错误能行政复议。
一、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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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和打官司不一样。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而“打官司”并不局限于行政方面,当事人可以提出更多的主张,两者的期限要求也不同。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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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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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错误的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告知的时间次序颠倒,即先处罚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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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的内容不完整,包括告知的事项不明和告知的权利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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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错误,应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政机关因在告知程序中未能如实告知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严重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应视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而对于行政机关在告知程序中虽然内容有欠缺,但总体上并未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可认定为行政瑕疵,如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其他程序问题,应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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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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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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