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政机构对特定主体所发出的行政处罚,若存在任何不当之处或误差,则该受行政处罚的利益方具有向负责赔偿之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资格,同时在发起行政司法程序的过程中能够将赔付问题作为一并提出的诉求来加以处置。
依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条例,行政机关以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权力的过程中,如有侵害财产权益情况发生的,受害方仍然具有寻求相关赔偿的法定权利。当受害者为个人且已不幸离世时,其合法继承人以及与死者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均可享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而对于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社团组织已经解散、终止运营,它们的权利继受者也同样享有追讨赔偿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二、行政处罚错误要负赔偿责任吗
依据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如《国家赔偿法》的明确规定,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当行政机关及其实职办事人员在执行其行政权力过程中出现诸如错误拘留、非法拘禁或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为等涉及侵犯人身权益的情况时,作为受害者的公民有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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