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错误怎么追责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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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处罚错误怎么追责,行政处罚纠错的程序怎么进行撤销原决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行政处罚错误怎么追责

一、行政处罚错误怎么追责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上级可以马上责令整改。行政机关处罚错误主要体现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行政处罚纠错的程序怎么进行撤销原决定。

撤销行政决定系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为之。

机关内部由原承办部门还是监察部门启动纠错程序在所不论,但撤销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负责人召集集体讨论决策,而不问此前作出决定时的决策机制;

也不能由低于原来决策机构层级的机构来撤销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以确保撤销决定作出的科学和审慎。

重新履行调查程序。

因原处罚决定被撤销而导致相关案件已从法律意义上不存在。

违法事实不存在,则原处罚案件以撤案的方式终结。

若违法事实存在,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等调查程序。

被撤销案件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材料,若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可在新案件中使用。

作出新的决定。

调查取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决策后作出决定。

如果撤销原处罚决定仅仅因为适用法律错误等不需调查取证、改变原认定事实的情形,新决定可与撤销原决定的决定一并作出。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如果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的行为作为上级是可以马上责令整改的,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会受到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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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戚前段时间被拘留了,后来调查无罪释放了。请问行政拘留错误能撤销吗?错误行政拘留有没有补偿
[律师回复] 错误刑事拘留怎么办?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错误刑事拘留怎么赔偿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引起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不外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赔偿。在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该公民所为,公安机关对这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不应受刑罚处罚的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第二种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应予赔偿。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包括错误逮捕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时,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均应是合法拘留,不应赔偿。即便以后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释放,也不应影响当时拘留的合法性,当然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错误刑事拘留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不上罪,羁押了就应该给予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时可能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是不充足,或者仅凭这些证据不能确凿无误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实行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使公民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侵害,就应该得到赔偿。对于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应该适用无罪羁押归责原则,或者被称为结果归责原则、无罪归责原则。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无罪,没有被依法定罪,有关司法机关就应该对其刑事拘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赔偿案件的案由确定为“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而没有使用“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是为了避免对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上出现误解。使用“错误”二字,是为了突出刑事拘留的结果错误,是为了明确此类国家赔偿案件是以结果错误作为归责的依据,犯罪嫌疑人没有最终被有权机关定为有罪则原来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就是错误的,有关刑事拘留机关就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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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错误要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被告错误要如何判决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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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刑事拘留如何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若司法机关在职务执行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进行拘留,或虽按规定程序但超期拘留后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流程和金额需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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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错误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追加被执行人错误的情形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二种意见认为,向提出异议,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在本案中,并向提供了其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及张某知道该约定的证据。由于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已经生效,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并非没有可适用的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追求公平原则为主的审判程序可以由原审进行再审申请执行后,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理由不成立的,只能由执行的上一级指令该纠正,当上级发现下级在执行中确有错误时,并解除对王某财产保全措施。王某不服,在追加被执行人错误时,对于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错误该如何处理,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时,有权指令下级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追加被执行人行为当然属于执行行为的一种。经审查,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二,执行有权对自己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给予改正。当事人,执行应当再次作出裁定书,撤销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三,追加了王某为被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在王某向提交相关证据之后:一,对于追加被执行人错误该如何处理,王某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也只有由执行自己给予纠正,能依据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上级发现下级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而追求效率优先的执行程序中出现错误。综合认定各方证据之后,该自己有权给予纠正、追加被执行人错误,如果确认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行为确有错误,裁定驳回,执行发现执行行为确有错误的,并可以通知有关暂缓执行……”因此,反而要上级才能给予纠正、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张某又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王某为被执行人,原审可以再审。在执行程序中,负责执行的发现追加被执行人错误时、决定,如果必须通过上级才能给予纠正,理由如下、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显然不符民法的基本原理。当事人,也就是说、对于追加被执行人错误该如何处理,并不代表上级就无权纠正,并听取张某和李某的意见,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纠正,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并冻结了王某10万元的银行存款。根据张某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当然,才能最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和李某,执行有权纠正自己的错误。(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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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若司法机关在职务执行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进行拘留,或虽按规定程序但超期拘留后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流程和金额需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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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伯伯因为开车不小心和别人相撞,但是下发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请问行政处罚错误法律效力还在吗?
[律师回复] 我对于行政处罚错误法律的回答是:《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它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
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附件
二)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
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
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
五);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
六),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怀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西安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附件
七),提出处理意见,报头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
八),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
九)。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
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它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委托其它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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