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有哪些
该类共担法律责任源于侵权行为的集体实施导致,亦可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这一含义是指由两个乃至更多个体联合实行可能会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动,在该过程中,有一个或者多个个体的行为已经对他人构成了伤害,但是却无法明确指出哪一个个体实际上是施害者。鉴于这种情况下,无法确认实际侵权的责任人,因此,所有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个体将被迫以相等的方式负责赔偿受害人,同时,他们也需为受害人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有比例之分吗
关于连带责任的责任比例问题,这取决于相关当事人之间有无明确的协议约定。
若无任何约定,则承担平等责任;
而若各方遭受损失的程度不同难以判定责任大小时,应实行平均承担责任。
如实际责任超出其所负担的责任份额,他方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求偿。
连带之责则由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约定决定。
连带责任属于中国的民法体系中尤为重要的一种民事赔偿机制,旨在给予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与救援,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适用法律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依照规定,假如当事人在保证合约中明确条款保证人及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主体,那么该类情况即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至于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撒销了债务或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情况,债权人既可要求原债务责任人继续履行原先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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