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国家制定了如下惩罚措施:
首先是民事责任方面,如若醉驾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必须全额补偿受损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造成受害者伤残,还要视具体情况给予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费用;若是酿成死亡事件,不仅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费用。
其次是行政责任,若醉驾行为涉及到机动车,比如在城市道路上被查获,交管部门将有权令其醒酒后接受约束,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驾驶运营性质的机动车,同样需要醒酒后受到交管部门的约束,同时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此期间,车主将无法获得新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一旦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也不得再从事任何运营性质的驾驶工作。
最后是刑事责任部分,如若醉酒驾驶导致严重后果,例如重型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驾驶员将会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然而,一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甚至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为严重的情况是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将会被判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醉驾会怎么处罚,有哪些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第九十一条条款,特别是其中的第三及第五款内容所明确指出的,对于那些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应得的处罚措施如下:
首先,针对饮酒过度的驾驶员,交管部门会采取强制性的约束措施直至他们清醒为止,然后对他们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行政性吊销处理,并且从法律层面上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被吊销了驾驶证的驾驶员们,在未来的五年时间内将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
而如果涉及到的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情况,那么在此基础之上,交管部门还会进一步采取强制性的约束措施直至驾驶员清醒,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行政性吊销处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这些驾驶员来说,他们在未来的十年时间里都将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即使重新获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不能再从事任何与营运机动车有关的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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