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羁押是什么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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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羁押是执行逮捕或拘留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扣留或拘禁的状态,非独立强制手段。羁押期限在侦查阶段不得超过两个月,审判阶段不得超过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但须经法院裁决。侦查阶段每次延长最长两个月,仅一次;审判阶段每次最长两个月,最多三次(除第三审一次)。案件重审时,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羁押是什么措施

一、审查起诉羁押是什么措施

羁押本质上乃指在执行逮捕或拘留命令之后,法律赋予被警方扣留或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接受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自然状态,并非一种具备独立特性的强制手段。

1.对被告人实施羁押时,侦查过程中所允许的羁押期限不可超过两个月;而在审判阶段,羁押期限则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若确有必要继续对被告人进行羁押,可在上述期限尚未结束之前,经过法院羁押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作出裁决后,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在侦查阶段延长羁押期限时,检察官需附带具体的理由,且申请法院裁定的时间不得晚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

2.对于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侦查阶段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且仅能延长一次。审判阶段每次最长也不得超过两个月,若被告人所触犯的罪行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在第一审和第二审中,延长羁押期限的次数最多只能达到三次,而在第三审中,则只能延长一次。

3.当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时,其延长羁押期限的次数应当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查起诉羁押到期证据不足怎么办

在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羁押期限已届满却仍未获取充足证据来支持其有罪指控,则应即时撤销强制性监管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案做出不起诉裁定或展开补充调查与侦讯工作。

反之,如果经仔细核实后发现不应对该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亦当尽快解除对其的相应强制措施。

此处提到的解除,应指在最大程度上迅速完成相关流程而非拖延时间,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中的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机关机构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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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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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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