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检察院的批捕不服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若对地方检察院所做出的批准逮捕裁决持有异议,可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仔细审查之后,应对案情具体分析并按照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即要么批准逮捕,要么不予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对检察院的投诉向哪部门
关于对检察机关的检举、指控与申述事宜,均由专责受理并进行细致核实的控告状申诉检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若是针对其他司法机构所做出之处理决策持有异议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案件,则由控告状申诉检察部门先行受理,而后交由相应的案件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和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在犯罪嫌疑人对地方法院提出的批准逮捕决议持有异议时,他们拥有权力向更高级别的检察院进行申诉求决。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将以审慎且客观的态度来详细评审由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案件,并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出批准或拒绝逮捕的决策。这一严谨的运作模式既保障了逮捕决定的法律程序正确性及正当性,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申诉申辩的通道,从而展现出我国司法体系的严谨周密以及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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