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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可以是第三人吗
居间人并非可作为第三方介入者。居间人的职责是在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担当中介角色,负责向双方提供相关信息以及建立起交流沟通的桥梁。居间人本身并未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约协商过程,因此与第三方无任何关联性,自然无法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其中。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相关的关键事实,给委托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损失,那么他将失去获得报酬的权利,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可以与买卖双方是否都签订
在特定情况下,居间合约可以同时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
此种情况下,这份居间合约的功能在于由中间人向其所接受委任的委托人,即可能是卖房者或购房者,提供合同签订的可能性,或是为实际的合同成立提供必要的媒介服务,然后由委托人为此付出相应的报酬作为对中间人工作的补偿。
因此,即使只是因为中间人受到了卖方或者买方的单方委托,居间合约同样有可能与买卖双方同时签署。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