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因遭受工伤事故而导致停工休息期间,其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以其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的工伤保险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此外,对于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原先的标准予以支付。若员工的工资水平超过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应按照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计算依据;反之,如果员工的工资水平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那么就应该按照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哪些呢
在工伤赔偿获赔过程中,所提及的"本人工资"是指该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之前的过去12个月之间,获得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医疗、养老、失业等)的平均水平。
当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的平均薪资水平的三倍时,将参照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平均薪资的三倍来进行计算;
然而若体制内所有劳动者的平均薪资水平达到60%时,则以该值作为参考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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