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中的合法占有如何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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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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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卖人先后与两位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成功为后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两合同均合法有效。若出卖人先将房屋卖给前买受人并完成过户,再与后买受人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因产权已变更,出卖人实际出让的是他人财产。若两次买卖均未过户,则房屋仍属出卖人,买受人均未取得所有权。在一房二卖中,先签合同者得房,已备案者得房,实际交付者得房。
一房二卖中的合法占有如何界定

一、一房二卖中的合法占有如何界定

对于出卖人先后与两位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并且在履行了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之后,成功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境之下,无论是对于前买受人还是后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皆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当出卖人首先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成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买受人达成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协议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发生了变更,出卖人不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出卖人实际上是在出让他人所有的财产。

针对两次买卖均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卖人所有,而两次买卖中的买受人都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签署了合同但却都没有进行登记,那么谁最先签署合同便属于谁;若其中一方已经进行了备案,则该房屋便归属备案的那一方;倘若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将标的物房屋实际交付给了买受人,那么该房屋便属于已经实际交付的那一方。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一房二卖中哪个行为有效

针对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一屋两售”现象,合法有效性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首先,当两个购房协议均尚未完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且所涉及的房产还没有进行实际交付时,应优先考虑那些签署日期早于其他合同的协议作为优先承兑执行的标准;

其次,如果有任何一份购房协议已经进入实际执行阶段并反映出卖方的真实意图,那么这样的执行同样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的操作。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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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么界定先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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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应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是多少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2、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是否可以主张全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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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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