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即是指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发出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文书,并给予其出具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对侦查工作进行规避以致妨害,且能做到接到通知时及时赴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手段,但仍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这是一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员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因此,责令他们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时接受传唤,同时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该项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从客观角度来看,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后,最为重要和值得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的事务便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系指以非法占有所图谋,通过虚构事实或掩饰真相等手段,擅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此种犯罪侵犯的客体并非其他非法利益,且犯罪指向的对象亦应剔除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原因在于本法已经在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对贷款诈骗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该罪所涉及的基本构造如下:
行为者怀揣着非法拥有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受害者陷入误解→受害者依照误认做出处置财产的决定→行为者继而获取财产→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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