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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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大股东挪用公司资产,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挪用金额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将受追责。未满三个月但挪用金额大且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同样需承担法律后果。此外,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金额虽小但无法及时归还,也将面临刑事追责。任何情况下,挪用公司资产均属违法行为,股东应遵守法律,维护公司利益。
大股东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大股东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下列情形中,若大股东挪用了公司资产,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首先,如果被挪用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并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

其次,即使未满三个月,但挪用金额较大且用于盈利性或非法活动;

最后,当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巨大,或者虽然金额较小但未能及时归还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大股东是否能开除小股东,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此,我要向您解释关于大股东是否有权解雇小股东这个问题。

实际上,大股东并无直接权力将小股东解除职务。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股东是可以通过收购小股东的股权,以此手段使得小股东被迫退出公司运作。

具体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列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

在这其中,如果股东想把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那么他必须先经过其他大部分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同时,我们应该明确,股东需要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其他股东,书面通知需包含征询意见的内容。

其他股东针对股权转让事宜收到书面通知后,如果在三十天内未作出回复,则将被视为已经表示同意转让。

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反对该项转让,则他们应积极购买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已默认同意转让。

当股东同意思转让之时,在同等条件之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两位及以上的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他们需要协商并确定各自的购买份额;

倘若无法达成协议,则按照各股东在股份转让时所拥有的出资金额来决定其优先购买权之行使。

如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此股权转让另有明确规定者,应服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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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公司股东挪用资金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确认定挪用资金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罪与非罪
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的性质。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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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任职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没有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是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因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在公司任职的工作人员,是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公司的资金,但是,股东是很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的,股东抽逃出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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