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是在哪个环节
1.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领域,倘若第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人;
2.因为违反安全载货规定,从而引致额外的经济负担;
3.当被保险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原因;
4.在购买保险期间内指派了特定驾驶人员,然而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却是由未经过指定的驾驶人员采用被保险机动车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5.在购买保险期间内设定了特定的行驶区域,然而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却是在该约定行驶区域以外所引发的额外费用;
6.由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事件,从而导致额外的经济负担。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满足要求的。
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由保险人专门进行询问的事项及其内容之范畴。
若双方对于这一询问的范围与内容产生分歧,则应由保险人方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如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遵守关于投保单询问表格中列举的概括性条款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本身具有详细明确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