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是在哪个环节处理
我们可以发现,保险拒赔的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保单所载的条文与事实情况并不相符,或者申请理赔的具体事项无法在保险合同中找到依据;其次,当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之时,他可能有意或无意地隐藏了某些关键性的信息;第三,当意外事件发生以后,被保险人并未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公司进行通报,也未充分提供能够证明其权益的相关证据;最后,保险公司有权判定该起事故是否包含在保单保障范畴之内,若不在则很可能造成拒赔。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后未能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也会加大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满足要求的。
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由保险人专门进行询问的事项及其内容之范畴。
若双方对于这一询问的范围与内容产生分歧,则应由保险人方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如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遵守关于投保单询问表格中列举的概括性条款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本身具有详细明确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我们可以发现,保险拒赔的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保单所载的条文与事实情况并不相符,或者申请理赔的具体事项无法在保险合同中找到依据;其次,当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之时,他可能有意或无意地隐藏了某些关键性的信息;第三,当意外事件发生以后,被保险人并未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公司进行通报,也未充分提供能够证明其权益的相关证据;最后,保险公司有权判定该起事故是否包含在保单保障范畴之内,若不在则很可能造成拒赔。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后未能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也会加大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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