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吗
关于此论点,缺乏充分之依据支持。实际上,在涉及家庭财产的处置事宜时,涉及到夫妻两人在结婚前各自所取得的个人财产权益,应依旧归属于各个个人所有;而当这对夫妻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他们在婚姻有效期间所积累的财富,也就是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归属并由夫妻共享所有。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夫妇二人应当享有同等的所有权以及处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谁先提出离婚对财产分配有关系吗
关于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如何分配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谁应首先提及。
关于这点的规定为:
当夫妻决定离婚时,他们的共有财产需彼此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共识处理分配方案;
若无法达成此共识,则需要提交至人民法院,由该机构根据具体财产情况,按照对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一方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原则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个人财产将不受影响,无需参与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论述的支撑依据显然不足。在关于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上,婚前所获得的个人财产权益应当归属于各个独立个体。至于婚后共同累积的财富,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夫妻共有财产,它们的所有权以及处置权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且持有同等的份额。所以,我们不应该轻率地将家庭财产统称为共同所有,而是要尊重每个成员的个人财产权益,让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都能够公平、平等地参与到财富的创造与分享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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