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工伤
(1)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及工作环境中,因为职业性质遭受了事故所带来的损害;
(2)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以及在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场所,进行准备或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出现的意外而导致受伤;
(3)在正常时段及指定工作地点,由于履行职业责任而遭遇到不法行为如暴力等造成的伤害;
(4)患有由职业因素引发的职业病患者;
(5)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由于意外或者事故而导致失踪或失去联系的情况;
(6)在工作日往返于工作地点的途中,遇到了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等事故时产生的伤害;
(7)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理应被明确划分为工伤范畴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认定工伤事故
工伤,亦可称之为因工受伤,乃意指劳动者在进行生产或工作过程中所受的身体伤害。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职工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将被定性为工伤:
其一,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其特定的职务工作而受到的意外的事故攻击;
其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其职责紧密相连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其三,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理应承载其本职工作事项时遭遇的暴力等意外袭击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其四,因职业暴露等因素诱发的职业病;
其五,由于工作原因离岗外出期间,所遭受的身体伤害,或是因事故无法确知其具体位置;
其六,在上下班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的,非由自身主要责任造成的身体伤害;
其七,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将此类情况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乃是构成工伤认定的基础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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