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所规范之内容,对于实施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承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除了依据法律规定对此类罪犯进行刑事处罚之外,还需视具体情形,判定惩罚罪犯承担经济补偿义务。因此,若构成贪污罪的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在接受刑事制裁之际,亦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赔偿受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贪污罪判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新的司法解释,贪污金额若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应将此视作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予以刑事追究。
同时,若存在特定情况,即贪污金额不高于一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则同样视为贪污罪的立案侦查和起诉标准。
贪污犯罪,乃是指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吞、盗窃、欺骗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攫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要求和内容,对于那些因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罪犯,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施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外,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让罪犯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某位被告因犯有贪污罪行,导致受害者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在他接受刑事制裁的同时,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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