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进看守所是刑事拘留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范,公安司法机关于特殊紧急状况之下可先期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之权力。换言之,当某位个体遭受拘留并移交至看守所之时,此或许象征着刑事拘留行为已开始实施。刑事拘留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全方位侦查之后,确认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犯罪活动,并且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罗列的任何一种情况之时候,依法示应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手法。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顺利转送到看守所,极有可能意指刑事拘留行动已经达到预期效果并获得了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人进看守所会怎么样,怎么规定?
当某个人被送入看守所时,这表明他可能已经涉及到严重的罪行,并已经遭到了司法机构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其中包括刑事拘留或逮捕等手段,以此来启动高度严密的刑事诉讼程序。
这个过程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将会失去其身体上的自由。
在入狱后,他们将有责任接受公安部门的调查,接着相关证据将被移交至检察院,并且检察院负责对该案件提出公诉。
最后,案件将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如果裁决结果显示有罪,则此人将被剥夺其政治权利以及身体上的自由。
看守所作为一种专门位于监禁依法被捕以及受到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们的场所,在这里他们将等待着法庭的判决。
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来说,其剩余的刑期如果低于三个月,那么通常情况下,看守所会代替监狱执行这些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公检机关在特殊情况之下,有权利在紧急关头,对犯罪嫌疑人员实行先期拘留。当涉案者在遭受拘留并被押解至看守所之时,这往往标志着刑事拘留程序已经正式启动了。它乃是公安机关在进行过深入调查取证之后,判定涉案者存在犯罪事实且其行为符合法定要件时,所采取的一项法律强制性措施。因此,当涉案者被转移至看守所羁押,便意味着刑事拘留措施已经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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