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须涉及多人,通常情况下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个体组成。
2.每一位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其主观意识中均需存在着共同的过失和不当行为。
3.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应当是同质的,且这些损害结果应当是无法进行独立划分或者分解的。
4.多个加害方的行为与最终的侵害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因果联系,而且这些行为对于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实质性的原因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共同侵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对于构成共同侵权者,其对受害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共犯责任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可供选择:
首先是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行为;
其次是排除阻碍他人权益的障碍;
第三种则是消除原有的潜在或现实的危害因素;
再接下来是归还所侵占的财物;
对被破坏的原有状态进行恢复;
对破损物品进行维修、再制作或者替换;
最后则是继续执行尚未完成的义务;
补偿因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支付违约罚金;
消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恢复声誉;
公开致歉表示自己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共同侵权行为通常牵涉到多个参与者,其普遍特征为至少有两位或以上的个人共同施以行动。这些个体或许依据共同的动机、意图或者疏忽,这一系列因素促成了他们对于他人生存权利和利益的侵犯。这类行为的核心特征便是众多人员的协同作用,从而产生出强大的力量,对受害方带来实质性的伤害。因此,在判断共同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关键在于明确是否存在多方参与,以及这些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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