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并没有明确提到已被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可申请取得保释候审,但是,根据本法律条款的核心理念以及公平公正的遵纪守法原则来看,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具备获得保释候审的资格,并且在实施保释候审后不存在任何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的风险,那么从理论角度出发,他们确实有权利提出保释候审的申请。然而,是否能够批准保释候审,这一决定权最终还是掌握在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手中,他们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已执行逮捕是什么意思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逮捕行动,按照法律规定始终由公安部门执行负责。
当公安部门接收到关于执行逮捕的明确指令之后,务必立即履行职责,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
公安机关实际执行逮捕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涉及刑法规定的犯罪,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做出批捕或判刑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需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立即进行执行措施;
其次,实施逮捕的警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两人;
此外,负责执行逮捕的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向被逮捕人士出示逮捕证,并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署姓名或留下指纹。
如被逮捕人士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留下指纹,相关经办人员应在逮捕证上列明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