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逮捕属于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之一,主要运用于那些存在逃逸可能性较高、存在毁灭证据隐患,或者行为具有重大社会危险性的嫌疑犯或被告。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区别于羁押性的保障措施,通常被用在各种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上,尤其体现在他们因病重不能自理、已孕或正在哺乳期,或者其所涉罪行性质轻微等情形。
然而,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最终还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嫌疑人自身的休质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已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已经遭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种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案件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同时,尽可能减轻各类被控人员的拘押压力和负担。通常,对于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只有在他们不会对侦查、起诉或审判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并且被认为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亦或是由于身患重症、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接受羁押的情况下,才会被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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