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分割保险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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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妇婚姻将尽,保险权益分割需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各自保险类型,评估价值;协商分割方案,确保公平;涉及共同财产部分,按比例分配。尊重双方权益,达成合理协议,实现和平分手。
离婚如何分割保险合同纠纷

一、离婚如何分割保险合同纠纷

夫妇在面临婚姻终结之际,对于各自所持有的保险权益,可按照如下一些准则进行合理分割:

首先,若离婚事件发生之时,保险金已经产生并累积完毕,那么只需确保保险收益人为配偶中的一位或者两位共同享有,这部分保险金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然而,若受益人身为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由于保险金只归属于该名亲属,它将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

其次,当婚姻破裂时,保险金还未得到实现,合同仍处于有效履行当中,这时需要考虑到保险的购买资金来源。如果保险是由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全额支付购买的,那么这份保险理应归属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如果保险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那么这份保险自然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有权选择退保后将现金进行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如何分配夫妻财产

关于离婚财产的划分问题,按照以下所述原则进行:

首先,在分配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始终保持平等的权利,力争公平合理地对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富进行平均分割;

其次,需贯彻呵护子女权益以及保障女性利益的原则;

紧接着的是,关注并照顾到没有过失一方的特殊需要,因为无过错方有资格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

再者,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应诚实公正地核算出双方的经济收益;

同时,尊重各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将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执行;

若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应由相关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主要考虑对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尽量最大化维护。

此外,对于处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配偶享有的权益,我们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给予充分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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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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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其中夫妻便是一种。但是离婚后相应的身份关系消灭,则保险利益也就不存在了,除非作为被保险人的另一方同意,则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不然夫妻便不能再为对方投保。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另外一方。当然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则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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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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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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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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