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规定一时抗辩权有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和抵押的顺序是怎样的
依据中国相关法令,若被保证的债权采用既有物质担保亦有人保的形式,当债务人未能履约完毕在未来时限内的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强制执行担保物权的事项时,债权人应严格依照约定来实现其债权;
若未曾有过书面约定或者约定内容含糊不清,而债务人自行提交通货担保,债权人应当首先通过对该货物进行强制执行来实现已有的债权;
同样,若第三方自愿为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直接通过对物进行强制执行来实现其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负担起保证责任。
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承担责任之后,获得权利后得以向债务人进行追索。
因此,具体的还债顺序如下:
1、若是该抵押物品为债务人自身所提供,将采取优先执行该抵押品的方式来偿还欠款;
2、反之,如该抵押品为第三人自愿提供,无论任意执行抵押品还是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都是合法合理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同时履行义务)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需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若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履行其义务之前,享有拒绝接受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且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如未能按约履行,那么后履行一方便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外,当先履行一方所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亦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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