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期满是否会接到取保通知
若在押之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应依法告知其有关取保措施的情况:
首先是,他所涉及的刑事罪名很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
其次是,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对社会安全构成显著威胁的可能性;
再次,假如此人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我照料,或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他们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那么这两种情形下,取保候审也同样不会使其产生对社会安全构成显著威胁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在押之人已经过了羁押的期限,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理终结,此时就需要采取保释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羁押期满是否会通知取保
若在押之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应依法告知其有关取保措施的情况:
首先是,他所涉及的刑事罪名很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
其次是,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对社会安全构成显著威胁的可能性;
再次,假如此人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我照料,或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他们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那么这两种情形下,取保候审也同样不会使其产生对社会安全构成显著威胁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在押之人已经过了羁押的期限,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理终结,此时就需要采取保释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如果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属于轻罪范畴,且可能会导致处以管制或拘役这样较轻的刑罚,并且不能判断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者涉案人员将面临长期监禁,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管理手段加以控制;或者该人存在严重疾病或者是诸如怀孕期的哺乳期女性等具有特定状况,以及已经度过了预定的羁押期限但案件仍在审理当中的情况下,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并允许他们申请采取保释候审的特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