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期付款交易合同,实际上是指购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分阶段地向卖方支付总价款项的交易协议。
分期付款属于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
关于分期付款合同违约,可以通过如下步骤进行法律诉求:
首先,若购买方未按时支付某一期欠款以及相应利息,可即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对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其次,当购买方未支付的欠款总额达到整个合同金额的五分之一,或者购买方明确表示无法履行支付责任等情况下,也可以主动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全部未支付款项及其利息,同时要求支付因不按时支付而产生的相关利息成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分期付款合同的买受人违约怎么维权
分期付款买卖协议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协议,其特点在于,买方需要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逐渐向卖方支付成交总金额。
对于行为规范者而言,他们拥有如下两种选择:
首先,可依法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一方支付即将到期的那一期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
其次,如果连带未支付款项占到了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那么就可以启动另一项诉讼程序,要求对方立即支付所有剩余的款项,或者解除分期付款协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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