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我们通常依据违法行为时施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然而,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修订或废除,且新的规制相较于旧版本处罚更为轻微或者不再视为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将根据新规定来执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什么
在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处理环节中,主要包括简单程序以及普遍程序两种方式。
首先是简易程序,当实际情况既真实且具有法律依据,而面临的罚款金额对于自然人而言在二百元以下,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则在三千元以内的情况下,可以现场宣布处罚决定。
当然,法律对于此种情况另有特殊规定的话,执法者也需要现场表明自己的身份,书写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其交付给相关的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签字接收的话,执法者也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予以明确记录。
其次来看普通程序,特别指出,除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即时宣布的行政处罚之外,行政机关若发现任何触发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需要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客观性。
在必要的时候,根据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进行相关的检查工作。
在调查结束之后,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深度审核,只有确认存在明确违纪行为的人,才能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以及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机关从行政处罚案件被正式立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应该在90个自然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通知当事人后立即送达当事人手中;
但如果当事人不在,行政机关应该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7个自然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当事人手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裁判裁决一般以违法行为当时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为依据。然而,当裁判裁定之时,被引用的相关法律已经发生了修订或者废止,并且新出台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更为宽大的处罚或者不再认定其为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将会按照新的规定来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