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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提取存储物,能否要求仓库经营人减少价款
仓储合同,即是指委托保管方将自己所托管的物资交由受托管方进行安全有效地存储管理,而受托管方则需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收取相应的委托保管费用的一类特备保管合约。
该合同中所涉责任具体包括:
当储存期限达到结束之际,无论是委托保管方还是仓单持有方,均须及时根据相应的仓单要求提取所储存之物资;
若存在延期提取行为的,那么其应当额外承担仓储费用的增收;
即便发生提前提取的情况,也并不代表可免除其应缴纳的仓储等待费。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二、提前提取存储物,可以请求仓库经营人减少价款吗
仓储合同,即是指委托保管方将自己所托管的物资交由受托管方进行安全有效地存储管理,而受托管方则需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收取相应的委托保管费用的一类特备保管合约。
该合同中所涉责任具体包括:
当储存期限达到结束之际,无论是委托保管方还是仓单持有方,均须及时根据相应的仓单要求提取所储存之物资;
若存在延期提取行为的,那么其应当额外承担仓储费用的增收;
即便发生提前提取的情况,也并不代表可免除其应缴纳的仓储等待费。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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