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明显优越于法定财产制度,因此在夫妻双方自愿做出决定时,应当首先考虑采用约定财产制度。
在夫妻双方尚未作出任何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或者未能就这些问题达成清晰透明的共识之时,则需要依据法定财产制度作出明智的决策。
约定财产制度的内部效力在于应实现对夫妻双方有效的约束,对外部效力则体现为夫妻双方对于自行商定的财产利益如何与第三方进行对抗和相关的法律效力问题。
如果这份约定可以有效地对抗第三方,那么它将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反之,如无法达到这一标准,则将不对第三方产生积极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夫妻之间财产分割的承诺书,其有效性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1.该承诺书必须由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共同签署,同时签约之时夫妻双方均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
2.承诺书所涉及到的财产必须为夫妻双方名下的合法财产;
3.承诺书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所强制性的规定,并且也不能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冲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