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立和维护合法的劳动雇佣关系,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录用的劳动者应共同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然而,如用人单位在尚未同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若欲确认双方间是否已构成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作为辅助证明:
首先是工资支付的凭证或者记录;
其次是用人单位代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记录;
此外还有用人单位向被雇佣者发放的用以证明其在职资格的工作证以及服务证等证件;
第四种就是劳动者自身所进行的,填写于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考记录之中的相关数据信息;
最后还包括了用人单位内部的考勤记录;
以及来自其他同期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
在法律诉讼中,能够被认为是有效证明男女双方已经分居长达两年之久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然而,仅仅只满足这一条件并不足以直接证明该婚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并且也应当具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即,严格来说,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行为。
具体而言,这些证据包括:1.由一方租住的住宅所签署的租赁合同;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关于计划/决定分居的正式书面协议;
3.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有关书面的分居通知或文件;
4.经双方协商往来的有关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明确显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然分居的事实;
5.周围亲属、朋友的相关陈述以及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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