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四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缔约过失四要件是什么
本文旨在阐述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所需满足的四大要素,即:
1.受损方应当证明缔约一方当事人确实实施了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是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类行为需要给对方带来了实质性的信赖利益损失;
3.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构成缔约过失的主体在主观上存有故意或者过失是非常必要的;
4.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和相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二者之间必然具有直接且显著的因果关联。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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