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离婚房产分配的相关事宜,在此向您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婚前购置的商品房情况。
如果这款房屋是由某位配偶一方独立付款购买的,那么毫无疑问地,这栋房子就会被认定为这位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其全权所有。
然而,假如这栋房屋是从双方共同出钱购买的,那么根据双方各自所负担的购房费用,这栋房产将会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程度的共有人,夫妇双方需要按照此前协议或者共同财产比例等方式去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婚后购买的商品房的情况。
假如这栋房屋是在夫妻俩组成家庭之后用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购买的话,那么它毫无疑问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无论这栋房屋的产权证是登记在哪位配偶名下面上,都是夫妇二人共同的财产,一般来说,经过协商或者平均分配的方式,双方都有权对这栋房产进行支配和管理。
关于父母资助子女购买的房屋部分,也有所不同的规定。
假若当事人在结婚之前,其父母以资助的形式购买的房屋被登记在于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种资助就应当默认为父母对他们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这些金钱就被认为是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了。
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达这份资金是赠与他们双方的,那么这栋房屋就会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需要通过协商或者平均分配的方式对此房产进行划分了。
对于认定父母在子女结婚后,独自出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情况,通常认为这仅仅是针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所以这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结婚后,由某个配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口头表述中这个孩子的名下,那么我们就应当理解成,这可能仅仅是对他们孩子一方的赠与,因此这不动产应该被认定为该孩子以及他的妻子的共有财产,成绩由他对她进行补偿。
最后,我们接下来探讨的是那些按揭商品房已经取得完整产权的房子。
在面前婚姻之中,一方在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时,先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然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的价款,而在婚后,他们夫妇两人用他们的共同财富继续以房产升值的方式来偿还贷款。
如此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房产,法官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让该不动产登记方享有使用权,未偿还的贷款亦属于该方的个人债务。
总结起来,对于婚前按揭商品房若暂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离婚时如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是尚不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产生争议,法官们是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判决的,而是决定房屋暂时由谁使用。
在房屋所有权归属这个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然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至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以另一方家长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其所有权虽登记在一方家长名下,然而在离婚时,若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那么由人民法院审理,此请求将不适用于这一规定。
在购买该栋房屋时所付出的全部投入,均应视为债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房产的分配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倘若该房产为结婚前,由单一方独立出资建设或出资购得,那么就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其归属也理应归属于产权持有人;
反之,若该住宅为婚后共同建设完成或在产权证上双发共同署名,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人民法院将依据具体的财务情况,遵循爱护未成年人,保护女方及无过失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针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则需由产权登记方给予对应的补偿给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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