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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犯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分子,其定罪量刑如下所述:
在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如果其行为侵犯了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重大权益,会被判定为情节更重的犯罪,将面临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在此,所谓的“当事人”,特指民事和经济执行案件中的相关参与方;
而那些被理解为与民事及经济执行案件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则被称为“其他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