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揭晓医疗事故责任归属时,我们务必全面考察并深入分析以下五大影响因素,方可较为精准地界定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之主体。
首先,我们需明确何为直接责任人员:
即责任人之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患者不良反应之间存在直接且不可割舍的因果关联性,同时此类人员亦对这一不幸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错综复杂的间接责任人员:
此类人员之行为虽与患者的不良反应并无直接的联络,但却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因此亦不可忽视。
接下来,当因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某一事件时,我们必须厘清主次责任人员,以便基于他们各自在引发不良结果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评估并明确各自所应负担的责任程度。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须辨识具体实施者的直接责任以及指导者的直接责任。
若实施者在接受指导者命令后展开行动,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曾有异议并建议调整方案,然而未获得指导者的认同而导致不良后果,那么指导者将承担直接责任;
倘若实施者未能向指导者详尽通报病情状况或无视指导者的正确意见,从而酿成恶果的话,实施者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我们还需明确职责权限与直接责任二者间的关系。
根据法律原则,若事故责任并不属于责任人的职务范围或特定义务范畴,那么责任人便无需对此类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然而如果问题源于职责混淆不清或分工模糊不明,又缺乏具体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那么我们便应该依据实际工作范围和公众普遍认可的职责概念,作为判定责任归属的依据。
若责任人未经授权擅自越权,引发事故,同样也应该受到追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如何确定医生和医院劳动关系?
若医生与相关医院已签署了正式的雇佣合同,那么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便清晰明了地明确了下来;
然而,在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以兹证明双方的雇佣关系时,只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即可以认定为医生与医院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医院制定并实施的所有劳动规章制度都必须适用于这位医生;
其次,医生在接受医院的综合管理之下,需按照相应的要求执行薪资优厚的工作任务;
然后,无论是医院还是医生本身,其合法的主体身份同样也是构成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
最后,医生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都是为了满足医院各种业务需求的,因此也是医院业务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对医疗事故责任归属作出明确判断时,主要考虑以下五大要素:首先是直接责任者,他们的行为必须与患者所产生的不良反应之间存在着直接且紧密的因果联系;其次是间接责任者,尽管他们并未直接参与到事件中来,但是其角色却至关重要;接下来需要明确区分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以及他们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再者,对于实施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划分也不容忽视,如果实施者违反命令或者误导了指导者而导致了不良后果,那么无论是指导者还是实施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职责权限与责任密切相关,当行为超越了职务范围时并不承担责任,然而,在职责不清或者越权的情况下,则需要根据实际工作范围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进行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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