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离婚。
只要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就可以,不用离婚。
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二、结婚证和身身份证名字不一样法院能办协议离婚吗
若您的结婚证书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存在不符之处,且欲进行离婚事宜,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需携带居民户口簿至所属辖区的公安机关进行更正,以添加一个曾用名(即结婚证书中所记载之姓名);
其次,待曾用名的补充完成之后,夫妻双方应凭借已修改完毕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以及三张尺寸为二寸的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前往原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补发结婚证书的相关手续;
最后,在取得补发的结婚证书后,夫妻双方应共同携各自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补发的结婚证书以及各自的独立证件照片,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们无法离婚。只需通过书面形式解释婚姻关系中出现的分歧即可,无需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手续办理。关于离婚登记过程中所必须提供的结婚证书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若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所提交的结婚证明文件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中的信息存在差异,则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供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以解释这些差异产生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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