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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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可依法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所有权约定,书面形式至关重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民法典规定处理:婚姻期间所得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视为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个人投资收益、人身伤害赔偿等属于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分明,确保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财产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财产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婚后夫妻对于其婚前及婚后财产所做的确切归属约定,这是合法且有效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约定,这些约定既可以由个人独自享有,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两人共享或各占部分份额。

然而,关键在于此类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呈现。

如果没有事先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时,那么将会适用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请注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出的约定,将拥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关于这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具体条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1)工资收入、奖金收入以及劳务报酬等;

(2)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投资等各种类型的收益项目;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从遗产继承或受赠财产中所获取的资产,但需排除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5)一方用其个人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所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而以下财产则专属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

(1)一方在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

(2)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获得的赔偿补偿金额;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属使用的生活用品;

和(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该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有效吗

关于婚后夫妻对于其婚前及婚后财产所做的确切归属约定,这是合法且有效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约定,这些约定既可以由个人独自享有,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两人共享或各占部分份额。

然而,关键在于此类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呈现。

如果没有事先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时,那么将会适用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请注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出的约定,将拥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关于这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具体条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1)工资收入、奖金收入以及劳务报酬等;

(2)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投资等各种类型的收益项目;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从遗产继承或受赠财产中所获取的资产,但需排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5)一方用其个人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所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而以下财产则专属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

(1)一方在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

(2)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属使用的生活用品;

和(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该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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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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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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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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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何时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书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即具法律效力。但实践中,一方提前履行主要义务并获对方认可的情况,即使未正式签字,合同仍可视为有效,前提是义务履行与合同约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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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双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时才会发生。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和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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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步鄹:第
一,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再婚的还要带上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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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第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第
三,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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