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明确指出,婚前协议在夫妻离婚时是完全有效的,其有效性建立在签署该协议为双方意愿上。
依据法律制度,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权约定他们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富及其婚前资产应属于个人独有、夫妻共有或某一部分属于个体、另一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情况。
这种预定的方式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展现。
当夫妻自愿就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及婚前所获得的财富与资产达成约定之后,这份协议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2)他们表达的意愿真实无误;
(3)行为并不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时,婚外情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家庭财产分割方面的约束条件,我们需要依照以下基本准则进行操作,例如: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
即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去分享共同的经济收益和财产;
其次,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则也是我们应当认真贯彻的。
例如,对于经济收入和个人财物数量较少的女性,在婚姻解体时,可以适度提高其所获财产分割比例;
再者,我们应坚决遵循确保无过错方享有高于一切的待遇原则。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在离婚诉讼中,倘若一方因其重婚、拥有合法配偶且与其他人同居而引发家庭破裂和离婚诉讼,那么在财产分割这一环节里,无过错的当事方有权要求获得更多抚慰性经济补偿,以此来弥补被伤害的心灵创伤;
最后,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某个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恋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过错方,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他(她)的财产分配进行特殊安排,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私人物品或资金,如化妆品、手表、珠宝等,这些都不应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前协议书在离婚案件中具有有效性,其前提条件必须是由双方自主、自愿地进行签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允许夫妻双方就个人或者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协议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且要求当事人在签署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以及真实的意愿表达,同时也不能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这样的约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所拥有的财富和资产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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