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
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在处理违约责任方面,我们通常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第一,坚守承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彰显我们对合同精神的认真遵循以及对恪守诺言的非凡重视;
其次,如果出现违约行为,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止损,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针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我们需要给予适当补偿,即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损失赔偿的数额必须与违约行为引起的经济损失相一致,其中应该包含但不限于当事人在履约之后仍可继续获取的潜在利润。
然而,赔偿总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署合同之际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自身违约可能导致的最大代价。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若与之签约的当事人在合同内仅作概括性的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并未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率或者金额,那么这就得按法定法规条文的具体规范来裁决;倘若这些法律条文仍然对于违约金的比例没有清晰的界定,那么应当遵循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即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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