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一级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级医疗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支付;
其次,是根据护理所需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第三,是酌情给予必要的交通补助以协助伤病者及时就医治疗;
最后,是考虑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营养费及在医院就餐所需要的伙食补助费。
当医疗事故导致病人出现死亡或达到重度残疾标准时,则构成了一级医疗事故,对应的赔偿责任也将增加,具体而言,即需另外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以及伤残赔偿金,若医疗事故直接导致病人死亡,那么还需赔偿丧葬费用,与死亡相关的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一)关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规定如下:如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况;(二)针对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定义是:若涉及到重要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同时其他器官无法进行有效替代补偿,并且存在特定的医疗依赖现象,导致病患的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项目将涵盖以下11个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其次是误工费,再次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接着是陪护人员的相关费用,然后是残疾生活补助费,接下来是残疾辅助器具费,再者是丧葬费,随后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最后是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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