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注意什么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首先,聊天记录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是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
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关联性,聊天记录和诉讼案件有关联,完整的聊天记录。
其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一、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注意什么
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一、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注意什么
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在确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证据的过程中,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其真实性与关联性,而合法性则是必须被遵守的规定。 其中,关于真实性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确定促成此次微信交流行为的主体是否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至于关联性方面,特指微信聊天记录须与诉讼案件有着紧密相连的关系,并且需保证所有相关信息都能得到全面的展示。 就证据类型而言,如果原告方选择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明材料,那么他们有责任呈交这份视听资料的原始存储介质以便审阅; 同样地,如果选择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原告则应提交原件以供核实。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电子数据的制作者能够制作出与原件毫无二致的复制品,或者能够利用打印件或其他可显示并识别的输出介质直接获取到从电子数据中生成的信息时,这些都将被认定为等同于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首要之务,聊天记录需保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这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将其用作证据以证明事实的必要前提条件。其中,真实性的概念在于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实际使用者即为案件的涉案方。至于关联性,则要求该聊天记录与诉讼案件存在密切关联,且具备整体完整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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