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资本瑕疵包含哪些种类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拒绝出资”这一现象。
它指的是股东在签署公司章程和相关出资协议后,却未能按约定履行出资责任。
然后,我们来看另一个常见的出资问题——“迟延出资”。
这个现象指的是股东未能依照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中所记载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接下来,则是令人深恶痛绝的虚假出资现象。
这是指股东在表面上似乎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实际上并未进行真实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除了可用货币资金出资,还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能够货币估值并可依法进行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虚假出资常常表现为:
最后,还有一种现象叫做“抽逃出资”。
这种情况发生在公司设立之际,股东确实曾履行过出资义务,可是待到公司正式成立之时,他们又以各种手段秘密收回出资款项,即便如此,他们仍能以原来的出资额度享受股东权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如果发现相关股东存在以下四类行为,并且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认定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此举获得法律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以夸大利润并进行分配;
2、通过编写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将其出资款项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款项转出;
4、以及其他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把出资抽出的行径。
此外,还有另一种容易被忽略的现象就是“出资不足”。
这种情况意味着股东并未充分按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比例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出资不实”。
这是指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价值。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资本瑕疵有什么种类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拒绝出资”这一现象。
它指的是股东在签署公司章程和相关出资协议后,却未能按约定履行出资责任。
然后,我们来看另一个常见的出资问题——“迟延出资”。
这个现象指的是股东未能依照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中所记载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接下来,则是令人深恶痛绝的虚假出资现象。
这是指股东在表面上似乎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实际上并未进行真实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除了可用货币资金出资,还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能够货币估值并可依法进行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虚假出资常常表现为:
权利人仅提供财产使用权而拒绝或故意延迟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最后,还有一种现象叫做“抽逃出资”。
这种情况发生在公司设立之际,股东确实曾履行过出资义务,可是待到公司正式成立之时,他们又以各种手段秘密收回出资款项,即便如此,他们仍能以原来的出资额度享受股东权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如果发现相关股东存在以下四类行为,并且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认定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此举获得法律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以夸大利润并进行分配;
2、通过编写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将其出资款项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款项转出;
4、以及其他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把出资抽出的行径。
此外,还有另一种容易被忽略的现象就是“出资不足”。
这种情况意味着股东并未充分按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比例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出资不实”。
这是指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价值。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在股东出资方面存在多种繁杂而又至关重要的问题类型,其中包括“拒绝出资”、“延迟出资”以及最为严重的“虚假出资”。其中,虚假出资表现为仅向公司提供使用权限,但并未实质性转移所有权。与此同时,“抽逃出资”则是指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股东通过秘密手段将其所投入的资金悉数收回。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股东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以分配利润、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转移出资等不当行为,那么他们很可能已经构成了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情况,受害方有权依法追究责任。此外,“出资不足”主要是指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而“出资不实”则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当初约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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