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过程中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为个人所有。
然而,若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商定婚前财产在婚姻维持期间归夫妻共享所有,则这些财产就可能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体而言,房产通常有下列几种情况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在婚姻期间以共同财富购买的房产;
2.夫妻一方基于继承或受赠所得的房产。
但需注意的是,若相关文书明确指出该房产仅属于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该类房产将不受此项规定影响。
3.尽管房产系在婚前购置,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业主姓名包含了夫妻二人的姓名;
4.尽管房产原本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经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将其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应尽早进行房产所有权更名手续。
5.在婚姻期间,双方父母为各自子女购买的房产,但前提条件是,父母双方明确声明该房产仅归属某一方子女所有,否则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当涉及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我们只能针对那些明确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属性展开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主要如下:
(1)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结果写进离婚协议中,然后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盖章生效;
(2)若双方无法达成初步共识,则可请求法院根据该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遵循保护子女、女性和非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财产分割并非完全平等,而是更注重公平正义。
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在法律上明确承认的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
在处理此类财产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公正合理的衡量标准来进行评估再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婚外情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家庭财产分割方面的约束条件,我们需要依照以下基本准则进行操作,例如: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
即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去分享共同的经济收益和财产;
其次,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则也是我们应当认真贯彻的。
例如,对于经济收入和个人财物数量较少的女性,在婚姻解体时,可以适度提高其所获财产分割比例;
再者,我们应坚决遵循确保无过错方享有高于一切的待遇原则。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在离婚诉讼中,倘若一方因其重婚、拥有合法配偶且与其他人同居而引发家庭破裂和离婚诉讼,那么在财产分割这一环节里,无过错的当事方有权要求获得更多抚慰性经济补偿,以此来弥补被伤害的心灵创伤;
最后,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某个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恋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过错方,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他(她)的财产分配进行特殊安排,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私人物品或资金,如化妆品、手表、珠宝等,这些都不应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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