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照顾老人有过失,是否可继承遗产
子女在照顾长辈过程中即使出现过失,仍然有权享受遗产继承权,除非长辈在遗嘱中有明确的指定继承人。
首先,继承人因争夺财产而实施了杀人行为,这种行为主观恶劣且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构成永久性丧失继承权;
其次,如果继承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或扭曲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从而获取更多的遗产收益,这样也可能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
然而,若继承人能够真诚地认错并得到被继承人的宽容原谅或在事后将其列入遗嘱继承人名单,则此类情况下的继承人并不会失去继承权。
此外,当我们谈到遗产继承时,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立下合法遗嘱,则应依据遗嘱中所规定的顺序与份额来分配遗产;
如果没有找到有效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优先顺位进行遗产分配。
这里的法定顺序是指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
继承正式展开后,一般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们优先继承遗产,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们则需等待前者完成继承之后再行参与。
若第一顺位无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们接手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属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们,他们的继承份额也必须保持平等,当然,如果各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他们的继承份数也可以不平均。
至于文中提到的“子女”,这涵盖了已婚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又包含领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而“兄弟姐妹”的概念,则包括同胞手足、异父异母或异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领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子女照顾老人有过失的可以继承遗产吗
子女在照顾长辈过程中即使出现过失,仍然有权享受遗产继承权,除非长辈在遗嘱中有明确的指定继承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类情况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首先,继承人因争夺财产而实施了杀人行为,这种行为主观恶劣且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构成永久性丧失继承权;
其次,如果继承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或扭曲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从而获取更多的遗产收益,这样也可能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
然而,若继承人能够真诚地认错并得到被继承人的宽容原谅或在事后将其列入遗嘱继承人名单,则此类情况下的继承人并不会失去继承权。
此外,当我们谈到遗产继承时,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立下合法遗嘱,则应依据遗嘱中所规定的顺序与份额来分配遗产;
如果没有找到有效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优先顺位进行遗产分配。
这里的法定顺序是指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
继承正式展开后,一般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们优先继承遗产,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们则需等待前者完成继承之后再行参与。
若第一顺位无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们接手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属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们,他们的继承份额也必须保持平等,当然,如果各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他们的继承份数也可以不平均。
至于文中提到的“子女”,这涵盖了已婚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又包含领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而“兄弟姐妹”的概念,则包括同胞手足、异父异母或异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领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