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创立大会如何召开
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需募集的股份经认股人予以认购,并将股款缴足,就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这是由于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而认股人还不应当称作股东,但实际上这是由已经出资的将要作为股东的人参加的会议。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是从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和使认股人有准备的时间来确定的。
创立大会召开的重要条件是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举行。
《公司法》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公司创立大会怎么召开
第一大要点就是,定向增发股权之后,该支付的股权款项必须及时、全面地交纳完毕,同时还要经过特定法律所承认的验资机构进行严格的验资审查,并且要由该机构出具真实可信、具有公信力的验资金额确认文件。
此外,在股金交纳完全、足额的最后期限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以内,必须由发起人主动召集和组织召开公司的创立大会。
接着,发起人有责任在创立大会正式开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提前通知所有股权认购者关于大会的举办具体日期。
在此基础上,创立大会的举行需得到超过发出总权数量百分之五十的发起人和股权认购者亲自到场出席的支持,这样才能够确保大会顺利有序地进行。
然后我们看到,发起人和股权认购者在按照流程支付了筹集足够资本所规定的股权价款或以实际物品进行抵扣后,除了在筹集资本的过程中没有如期完成所需要的资本量、发起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尽快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做出了反对建立这家公司的相关决策之外,原则上来说是不能够再把他们原本投资的实际资本收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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