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二、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证据
1、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即刻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给予有效干预措施,如庇护所的安置或者所在单位、社团的援助调节等;
同时这些机构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书面材料也可作为日后法庭审理时的证据,不容忽视。
2、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裁定,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与询问笔录所提供的信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些记录不仅详细描述了报警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以及应对措施等诸多信息,还能够为举证方提供有效的辅助证据,从而揭示出施暴者的扭曲态度。
3、在家庭暴力事件的调查过程中,除了报警方的陈述外,受害人的孩子以及邻居的证词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他们的证言能够更加直观地反映出伤害的存在及其影响,加入采信后必将对认定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产生积极作用。
4、对于犯罪者来说,如果他们在诉讼开始之前感到内疚并希望保全婚姻关系而向受害者认错或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的话,这类书面材料无疑可以在法律程序中被视为有效证据,直接提交给法院,以便更好的还原事实真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赔偿所针对的,乃是对个人人身权益的实质性侵犯;相应的补偿内容则由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两大类组成。在家庭暴力这类情况中,物质损失通常涵盖了因身体或心理遭受伤害而引发的各项费用,如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具体金钱支出。然而,精神损失的感受却是极其主观的,他人难以感同身受,因此对于精神损害的精确计算便无法实现,这部分的赔偿金额只能交由法官根据其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裁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