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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退休职工返聘是否能再签劳动合同
与已经完成职业生涯的人所签署的劳工合同效力并不成立,原因在于他们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失去了在法律层面上的劳动者身份,这也意味着他们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所需的资质。
如果这些已经退休的人群再度得到用人单位的招聘机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以此来建立一种雇佣性质的合作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
作为回报,用人单位应根据退休人员实际的劳动成果给予适当的劳动薪酬。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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