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并不属于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拘役作为一种刑事制裁形式,系我国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定的主要罪责刑罚之一,即在较短期限内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将其羁押在附近地点并且监禁起来同时进行强制性的劳作活动。
然而,能够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并不包含被判有期徒刑这一惩处方式,除非在特定情况下,犯罪时间届满追诉时效、得到特赦或者出现其他法定豁免条件,方可跳出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二、拘役是否属于刑事处罚
羁押即被视为刑事惩罚手段之一。
这种惩罚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为主刑以及从附加刑。
在主刑之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到较为具体的刑罚种类,例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最为严重的死刑。
而拘役就是这些主刑类型之中的一种具体实施形式。
拘役是指将犯人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权利,地处离犯罪现场近期的地点进行拘禁并同时强制其从事劳作的实体刑罚,通常情况下,一次拘役所需要的最小期限为一个月,但最大则可延长至六个月。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在中国,拘役属于刑法所涵盖的诸多刑罚之一,其旨在通过控制和限制犯罪分子短期内的人身自由以及对其实施强制劳动来敦促他们承认自己的罪行并重新融入社会。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拘役属于刑罚范畴,却并不包含在免于追求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追诉时效已经过期、获得了特赦或者符合法定豁免条件时,才能得以避免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