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时期内,企业的薪酬福利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
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尽管夫妻已经选择暂居两地,但他们之间仍然处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之内,因此在此期间赚取到的工资收入,如未有任何特殊条款的约束,都应该视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至于如何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与处置问题,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一旦被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并生效,将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步,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就需要交由法院进行审理,法官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考虑孩子抚养权、女性权益以及没有过错方利益等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决。
而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并不是简单的均分为宜,而是要兼顾公平性与合理性。
此外,还必须切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法律所规定的必然责任,这一责任在父母婚姻关系有所变更时也不会受到丝毫影响。
通常来说,当父母婚姻延续之时,任何一方所产生的收入除非出现特殊的状况,否则都应该被视为家庭的共有财产。
因此,无论儿童养育所需的资金是从母亲的工作收入中获得,抑或是源于父亲的工作收入,都应该被视为是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并履行了抚养孩子的责任。
然而,若父母之间存在分居现象,那么不再陪伴着孩子生活的那一方如果未能履行应有的抚养责任,那么子女或者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启动诉讼,向对方申请支付相关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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