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受惊吓,对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需依据现实情形进行细致剖析。
具体情况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四类:
1、若主观意图表现为故意寻求伤害或制造生命危险之效果,且采取了狡诈卑鄙的手法,使得最终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则需依据真实发生的事态,判断其应当受到何种惩罚。
依此原则,可以初步判断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然而具体的罪名还需要经过法庭严谨的调查和科学的验证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2、若主观态度仅仅出于戏谑,而只在造成无法忽视的恶劣后果时,才需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责;
3、倘若主观动机仅为戏虐,且所使用的手段并未超过社会道德的合理标准,只是由于行凶者自己无法预料到的外界因素导致了不良后果,那么这桩案件应该判定为意外事件。
4、在无意中造成的伤害通常被视为意外事件,无需负刑事责任,但或许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因此类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人来说,相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了治疗与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由于误工造成的收入减损部分,都应该由加害方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孕妇受惊吓对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大致可主要分为如下四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首先,倘若主观上有预谋地谋划伤害或者追求致人于死,且采用了极其残酷的手段,并诱发了严重损害后果,这时便需依据现实中的具体状况来对其加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加以量刑处罚。
以故意杀人罪及故意伤害罪为例,具体的罪名需要结合庭审调查中获取的证据予以确定;
其次,若主观上只是有意戏弄对方,仅在引发严重的负面后果后才可能承担“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
另一方面,若仅仅限于产生轻度的身体伤害,那么可能并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再次,如果主观上只是出于无心之举,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视为意外事件,无需负刑事责任,然而却可能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
遭受他人侵犯而导致人身受到损伤者,有权要求赔偿其所支付的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在内的,为了治愈以及促进康复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同时还得补偿因为误工而损失的工资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