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不服应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以及专业的技术分析,结合相关检验与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因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而作出的技术性裁决。
然而,此类裁决并非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或执行力。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若事故涉及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的第三个自然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
在提交的复核申请中需明确记载复核申请的具体请求以及原因为何,同时,亦须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的重要证据。
此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的复核申请之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惩罚措施包括:
警示、罚款、临时扣留或吊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等。
其中,警示可细分为口头警示与书面警示两种方式,该项处罚可以算得上是各类行政处罚中最为轻微的类型之一了。
罚款金额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应的配套法规而定。
至于临时扣留或是吊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这两种情况,其性质就相对严格许多,往往只适用于那些情节较为恶劣的违法行为。
最后,牵涉到有期徒刑拘役的惩罚手段,无疑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及检验鉴定所得结果,就事故具体情况以及责任归属进行科学裁定之文件。然而,该认定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对其内容持有异议,受害方应于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详细阐述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同时需随附相关有力证据。上级部门将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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