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中的财富主要源于夫妻共有的资产,这些共有资产包括自婚姻缔结之日起,夫妻二人所取得的以下各项收入:
1.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2.产品制造、经营及投资所产生的其它净利润,以及其它双方应当视为共有财产的收入项目。
对于这部分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双方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哪些财产是必须不分割的
1、关于婚前个人财产问题。
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婚前个人所累积的财富皆作为个人所有权益,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进行平均分配处理。
2、这类是指属于某一方的赔偿金或者补偿费用。
例如军队退役人员所获得的退伍津贴、企业员工因重大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于工作导致受伤的工伤补偿费和由此产生的个人保险等等,这些费用都应该作为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平均分割。
3、个人生活用品。
简单来说,每个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个人物品都是视为其私人财产,因此在离婚过程中也不应进行平均分隔处置。
4、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以遗嘱形式或者经过书面协议明确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办理离婚分配手续时,夫妻的共同财富主要来源于婚后各自获得的薪资、奖励金和劳动报酬等各种形式的收入,以及通过生产、经营或者投资所直接创造的净利润,这些都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资产,夫妻双方拥有同等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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