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数额如何确定,及如何处理
一、如果涉嫌偷税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那么涉案公司应当承受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的责任,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面临所偷税额50%至5倍之间的罚款。
二、如果偷税数额占据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十但没有达到百分之三十、且实际金额在一万元至上十万元之间,那么除了要承担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及滞纳金的责任外,涉案公司还可能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缴纳偷税数额一倍到五倍的罚金。
三、若偷税数额占据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十,且实际金额在十万元以上,那么除承受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及滞纳金的责任之外,涉案公司还将遭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罚,并需支付偷税数额一倍至五倍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二、偷税数额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版)第二百零一条之法律规定,对于偷逃税款金额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如纳税人在财务报告中采用欺骗或遮掩的方式进行虚报缴税或未如实申报,且逃避缴纳税款的实际额度较大,并占据了应缴纳税款总额的百分比超过了10%,则对其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向其施以罚金;
若逃税额巨大,且占应缴纳税款百分比超过了30%,则将对其实行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向其施以罚款。
对于扣留或收取税款的义务人来说,如果他们也采取了类似上述所述,以欺瞒和避税为手段,不实缴或者少缴已经收到扣留或收取的税款,情况严重的,将依据第一款的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多次发生好上述第一、二款行为的现象,如果之前从未得到处理,那么需要按累进比例累计所有罚款金额。
倘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已经遭受到了税务部门依法发出的追缴通知,只要能够及时地补缴应纳税款,缴纳相关的滞纳金,同时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就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然而,如果个人曾经在5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部门给予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那就另当别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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